-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预防法人单位违法”宣传系列(三) 〔编者按〕为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开展“预防法人单位违法”专项活动方案,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预防发生法人单位违法事件,集团公司办公室编辑整理了本系列宣传材料,?供各位领导和同事学习研究,确保集团公司不发生单位违法行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 甲、乙两家公司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公司与甲公司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与之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假借订货名义与甲商谈,且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后与乙签约,丁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借故终止与甲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为阻止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指使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进行恶意磋商,根据前述规定,丁公司构成单位违法,对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丁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警示: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假借签合同之名恶意磋商,否则,即使并不是为自己谋利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 2010年,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高价中标,当日晚,张某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万元到3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低于100万元。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投标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100万元以上,甲公司最终以100万元的价格如愿中标。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甲公司以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抬高了标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中标无效,甲公司构成单位违法,应当赔偿招标方的损失。 警示:招标的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串标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 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危害甚大。另外,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加上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三)公章被盗用,单位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12月,甲公司(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刘某、张某,乙公司审计科副科长马某找到某银行经理,要求给甲公司贷款,银行经理要求乙公司担保方可,马某遂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担保合同书上偷盖了乙公司公章,后在办理贷款时,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马某经与刘某、张某商议私刻了一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张某仿照该法定代表人签字在担保书上签字并盖章,至此,以甲公司为借款人乙公司为担保人,从信用社贷款60万元,期限3个月,后该笔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刘、马、张三人因此涉嫌贷款诈骗罪,银行为追回损失,向法院起诉,并认为乙公司有明显过错,任其工作人员马某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应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本案刘、马、张三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当然应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但这样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有关单位的过错民事责任。乙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有明显过错,是这一过错直接导致银行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对银行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公司要对自己的公章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公章被公司职工盗用,同时,对于其他单位盖章的重要材料,要向对方单位进行核实,以确定真伪。 (四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