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完整)行政法笔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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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积极义务),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消极义务)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违反其他5大原则,即违反合法行政原则)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行政行为符合法条规定)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体现法律优先原则) 4、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法律优先 行政立法 1、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性 行政执法 1、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行政立法 保留事项,不能消极地不抵触,需依法履职 行政执法 没有立法文件,不得作出影响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比例原则(符合立法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1、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2、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公开、听证、回避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①执法有保障,②有权必有责,③用权受监督,④违法要追究,⑤侵权需赔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补偿,违法,赔偿) 诚实:信息全、准、实。(稳定) 信用: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可预期) 行政主体 (共三类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 纯真的行政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关联知识:下级经过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只要作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只有部分,如交警大队)和派出机构(有权三所) 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非行政主体 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打假办)、受委托组织 组建机构:告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告委托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 必须同时满足 权、名、责三个条件:具有行使行政行为的权利,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型第三人 (只有2种) 同一行政行为,两行政主体作出相反行政行为时的第三人 未被起诉或复议的一方为第三人。因为涉及到案件的事实查明(共同行为) 联合执法中的第三人 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只起诉或复议部分行政主体的,经通知追加,而未追加的,法院应当转列为第三人(漏加转)(相反行为)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 组成部门(部、委,大儿子) 基本职能部门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3步走) 直属机构(海关部署,二儿子。主体资格+制规章专门职能部门)、特设直接机构(国资委,三儿子。主体资格+制规章)、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三儿子。主体资格+制规章)、办公机构(办公厅,四儿子)、办事机构(法制办,五儿子)、议事协调机构(三无产品,六儿子)、部委管理局。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2步走) 议事协议机构: 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 特定机构(粮食局,孙子。主体资格+无权制规章) 部委设立司级内设机构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部委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机构设置管理内容 名称、职能(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内容 人员定额、领导职数(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名称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县政府)--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市人事局)--★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市政府)--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人常)。例外: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本级政府决定。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那怕是县级也需这样的程序 同级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决定。上、下级总额内调整省政府提出,国编审核,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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