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之脑死亡和器官移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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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心理学 脑死亡 死亡的传统概念 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 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 脑死亡 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 西方有些国家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Brain Death) 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 脑死亡 2012年3月6日,26岁的美国密歇根州女子克里斯蒂娜·鲍尔顿在散步时突发疾病,在医院检查后医生宣布为脑死亡。但在脑死亡42天后的4月17日,怀孕25周的克里斯蒂娜通过剖腹产,在当地医院产下了一对双胞胎 。 脑死亡 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 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发展为心脏死亡。 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脑死亡标准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 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 一、先决条件: ? (1)昏迷原因明确; ?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 (1)深昏迷; ?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试验: ? (1)脑电图呈电静息; ?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脑死亡 截止至2012年4月,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 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意义 1、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 2、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3、医生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 许多国家为促进自愿捐献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在驾驶执照上注明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1968年,美国统一法律全国督察会议起草了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如果个人在死前未做此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属可以如此做,除非已知死者反对;如果个人已做出这种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 1986年,新加坡制定了《肾脏捐献法案》。世界卫生组织于1987年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就通过了WH04013号决议,制定了器官移植的九项指导原则,其中包括捐献器官的自愿原则、器官非商业化原则、捐献器官的公平原则、最小伤害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等。我国台湾省于1987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深圳市于2003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不愿捐献器官的原因 ① 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 ② 旧观念作祟 ③ 不规范的做法起了遏制作用 2.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捐献,即除非生前声明不做器官捐献,否则意外脑死亡,一律视为器官捐献。 (一)亲属推定同意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过亲属推定同意原则。如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等国家。罗马尼亚1976年制定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对器官移植必须尊重死者亲属的意见,要从尸体中移植器官必须征得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亲属的同意,如死者生前有书面表示反对的,移植则是禁止的。 2.推定同意 (二)医师推定同意 鉴于亲属推定同意的办法收效不大的实际情况,许多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卢森堡、葡萄牙等把推定同意的权利赋予了医师。法律规定,只要本人生前未表示反对,死后医生即可决定摘取器官,而不考虑家属同意与否,以此杜绝买卖器官之风。授权医生决定权的办法,适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因为这样一来,许多私人医院、开业医生也可以开展器官移植。在我国则不合适,我国的个体开业医院和集体诊所不具备开展器官移植的条件。 3.需要决定原则 即根据挽救生命的实际需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摘取其组织器官,采取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办法,不必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只有很少的国家实行了这一原则。 二、器官分配伦理 ——谁优先获取可供移植的器官 1.医学标准 医学标准需要考虑移植的适应证与禁忌证。医学标准是对病人能否获得成功治疗的估价。 ①原发疾病。一般来说,身体各个器官病变引起功能衰竭后均可进行器官移植,但要考虑到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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