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若干问题【新修改版】,总后薛英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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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军队工程消防审查指定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军队工程消防审查指定机构 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薛英超) 摘要:根据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设计文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于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已经开始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在日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问题属于审查要点,要求进行重点审查。但工程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版本的规范、手册、规程、或技术措施,对同一问题的管严程度或设计参数不完全一致;有些工程中的特殊情况,超出了规范条文的涵盖内容,一些有争议的边缘问题,两种理解都有一定道理等等,本文结合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这类问题予以论述,以期与设计同行们一起,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深入学习和研讨,共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关键词:消防设计审核、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 1998年4月29日发布,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5.1施行)中与工程设计相关的主要条款: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消防法】总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部30号令发布了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第四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北京市人大于1998年9月17日发布了【北京市消防条例】。其总则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在【北京市消防条例】中,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工程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做了与国家【消防法】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基本相同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还依据国家【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北京市【消防监督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消防监督规定】共12节,分别为:一、消防审核的受理、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批、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六、消防产品备案登记、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八、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九、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审批、十、大型活动消防审批、十一、灌充、使用氢气球(氦气球)审批备案、十二、火灾调查处理。 其中第二节、第三节内容与设计人员的日常设计工作关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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