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并审理裁判规则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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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担保合并审理裁判规则8条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2.担保人与债务人相同的,诉的合并与否,法院决定 ——诉的合并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的,诉的合并与否,可由法院决定。 3.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数笔债担保,可合并审理 ——同一债权人因同一保证人为数个不同主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可将同一债务人和多个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同的多笔借款合同,尽管借款期限、金额,保证人不同,各保证人仍可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 5.借款人相同,担保人不同的数份合同,可合并审理 ——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借款担保合同,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同一债权人但债务人、担保人不同的合并审理特例 ——对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8.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 ——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规则详解】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标签:保证|合并审理|担保合同|抵押 案情简介:2007年,从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3200万余元的投资公司起诉债务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同时起诉为数份债务提供担保的农机公司等6个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证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农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不能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法院认为:①投资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②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农机公司对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亦不认为本案可合并审理,故投资公司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否则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矿业集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陆效龙,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奚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47)。 2.担保人与债务人相同的,诉的合并与否,法院决定 ——诉的合并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的,诉的合并与否,可由法院决定。 标签:保证|合并审理|管辖|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1994年至1997年,水泥厂先后5次向银行借款1260万元,建材公司与化工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2000年,银行将该5笔不良金融债权本息转让给资产公司。2003年,何某受让债权后起诉。化工公司认为本案担保人不同,不应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①诉的合并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债务纠纷,债权人均为何某,债务人均为水泥厂,债权债务的性质相同,且均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将两个债务纠纷合并审理并无不当。②化工公司仅以债务的担保人不同,提出不应合并审理,其主张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诉的合并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何某诉某化工公司等债务纠纷案”,见《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审判长俞宏武,代理审判员贾劲松、关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197);另见《东营市海科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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