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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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 篇一: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 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 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住承德市武烈路 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1)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11】第00033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 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根据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10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1号证据3张照片是白海头李秀芝在双桥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的情形。2.(2010)双桥刑再初字1号判决书中记录着李秀芝在刑庭做过伪证事实。3.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证明白海涛李秀芝将我打伤的事实。4.承德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函,要求双桥区政法委督办白海涛李秀芝砸警车进入程序。5号证据是赵军梅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海涛李秀芝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的那份。我的举报信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应交有关部门查处。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证明白海涛侮辱、谩骂、殴打过赵军梅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桥行初字(2011)双桥行初字40号判决书,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11】第0003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的答辩人: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承德市火药库沟医学院家属楼新3单元341室。 上诉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地址:武烈路,法定代表人:刘宝起,职务:局长。 第三人:白海燕,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双桥区中华路2—4号楼3—306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维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09)双行初字47号行政判决。此判决不畏强权,公正公道,遏制陶凤金、李军生、李鹏等利用职权、歪曲事实,公然挑衅法律的丑恶行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应弘扬这种正气。 二、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中)决字(2009)17号裁决,是在陶凤金的指示下,李军生回避实质性问题,包庇纵容罪犯,使郭、白二人无视国法存在,气焰嚣张,不但不履行“协议”,反而诬告答辩人,发生所谓的”侮辱白海燕”一案。请问:答辩人撤销对罪犯的实刑再采取对其进行“侮辱”,这符合正常情理吗?!在此案中李军生颠倒是非做伪证,明知道他这样做缺德,还告诉答辩人说:“陶凤金让我这样做的,没办法”。在答辩人报警整个问询过程中,中华路派出所李军生等人一直在摄像,却至今不敢在法庭上出示,而是用伪造的假象掩盖事实。如果李拿不出告知答辩人的证据,请人民法院追究李军生做伪证的罪责。 三、在本案中,三个证人的证言虽然带有倾向性,存在着诸多瑕疵,但证人张桂珍、薛宝芝都说“好像是因为房子”,且三个证人都没有看见墙上的字是谁写的。证人王国玉说:“墙上的内容是白海燕 不要脸,勾引这个勾引那个”,和上诉人出具的“证据”没有一个字吻合。而且,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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