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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房产给妻子,但未过户 篇一: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好问律师APP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黄某与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原告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是由被告继承所得。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评析】 原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黄某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法院网|作者:刘黎明 (作者单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篇二:协议离婚中的房产过户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协议离婚中的房产过户问题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夫妻,房产变更流程 一、贷款未到期的 1、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 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2、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 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个人所得税的免征 税务总局在相关通知中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方式,根据一定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0c16939e518964bcf847c9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1b081f912a83b5bf51f079447a2ca51sign=019873ac60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 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 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 的比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三: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案情简介】 黎小姐与陈先生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陈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了一套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产。婚后黎小姐偶然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已有半年,一番争吵后陈先生为表歉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黎小姐所有,其他财产也一并在协议中作了约定。2013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黎小姐多次与陈先生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沟通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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