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案前调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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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案前调查 篇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龙源期刊网 .cn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武玉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各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仍存在办案经验不足、程序不规范等显著问题,其中许多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亟需规范。本文以D区为样本,对该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以期发现解决问题,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刑事执法 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武玉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1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2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列为治安案件。公安派出所因对盗窃案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没有及时掌握,仅以2000元的数额作为刑事立案标准,而对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但数额不到2000元的,误以为不构刑事立案标准而立为治安案件。 (2)将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先初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但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往往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草草立案后便将案件移交经济侦查大队,后经过经侦部门进一步审查,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因此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地位,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3)对人立案的弊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的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根据基本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立为“某某寻衅滋事案”或“某某故意伤害案”。因此时并未查清犯罪事实,亦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人立案有先行定罪之嫌,其弊端更表现在,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行为非嫌疑人所为,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容易陷入被动。因此为准确立案,应当对事而非对人,如以上案件可立为“某某被伤害案”。 2.运用法律不当。(1)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调解后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或是直接撤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此类案件,法律只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从宽处理的建议权, 篇二: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审前调查报告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审前调查报告 案 由 调 查 单 位 篇三: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 一的要求。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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