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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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篇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cn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肖季业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 要 由于市场需求旺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屡禁不止,其对建立国家公信力和社会诚信的负面作用不容小觑。鉴于此,我们应加深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区别对待特殊情形,同时着重打击使用伪造文书的行为,从源头进行遏制。关键词 伪造 公文 证件 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导致了社会生活中诚信危机的加剧,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破坏了国家法治建设,其危害巨大。然而近年来,尽管执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这种“黑潮”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案件逐渐增多的同时,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甚至还形成了相关灰色产业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犯罪行为自身所呈现的新特点新变化;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本文即对此类犯罪的认定中若干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认识此类犯罪有所贡献。 一、伪造、变造行为 围绕本罪中“伪造”、“变造”的犯罪行为,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变造包括了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受篇幅限制,本文仅以伪造为例作论述。该罪为行为犯,一般有形伪造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授权,而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非法制造公文等的行为;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行为人,制作形式或内容等有虚假、瑕疵情形的国家机关文书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制作权限。 之前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或违法,也应视其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而笔者认为立法者制定该条文的目的在于惩罚破坏国家信用、社会管理秩序的伪造行为,而并未限制规定犯罪主体。另外,很多案件中无形伪造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此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其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其不处罚,无异于放纵犯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特殊情形的认定 实践中受法律规定抽象性、犯罪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影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和适用存在着一定分歧,下文试就其中几种特殊情形进行分析。 (一)个人伪造自己合法证件的行为定性 篇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1]概念 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 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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