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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代缴培训费 篇一:2015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来自:WWw.xlT 小龙文 档网:行政事业单位代缴培训费)人天 住宿费100 、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 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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