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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篇一: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工匠培训,提供村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宣传村民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知识。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 村民建房应当遵从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 村民一般不应在没有乡、村庄规划的地方建房,确需建设的要限定在原址翻建,并严格控制层数和面积,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个人建房一般只能建设限额以下住宅,确需建设限额以上住宅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适用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许可程序) 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应符合乡、村庄规划。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村民利用其它土地建房,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村委会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建房的书面意见;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规划许可材料) 村民建房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建房屋四邻书面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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