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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流转制度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
篇一:国外土地流转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史志强 《东南学术》 2009年第02期
摘要: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历史性、经济性、政治性及法律性。文章介绍了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关的土地流转制度,认为土地流转都要受到国家的政策管制,并注意保护农民的权益,并据此探讨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民权益;国家管制;市场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9)02-0067-05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有的人高兴,认为土地流转势必带来农村的经济繁荣,“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有的人担忧,认为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农民现有权益的丧失,农村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的不稳定。其实,土地流转是土地制度中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英、日、法、美等国家的农业都进入到了现代化,土地流转也是他们曾经面对和正在面对的问题,他们关于土地流转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或多或少为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
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土地制度的不同,土地流转的含义也不一样。一般来讲,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根据土地流转的范围不同,人们对土地流转的理解有所不同。土地流转有两个范围:一是土地流转在农业内部发生;--是土地从农业外部发生。土地流转在农业内部发生,主要是指土地在不同的耕种者之间流转,土地的用途没有改变。人们通常将这个范围内的土地流转称为狭义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在农业外部发生,主要是指土地从农业转变为非农用及其之后的土地交易。这两个范围的土地流转加在一起就是人们所说的广义上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无论是从哪个范围内来讲,判断土地流转是否实现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土地权利的主体是否改变。如果发生了改变,我们就可以看作是发生了土地流转。
二、发达国家对土地流转的制度性规定
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土地制度都臻于完善,在土地流转方面也都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对他们的制度进行考察,从中发现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东西,无疑对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着很大的帮助。基于此,笔者选取了发达国家中比较典型的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的土地制度及其流转模式作为研究的对象。
(一)土地流转制度与所有权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权利的基础性概念,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般来讲,只有掌握了土地所有权才能真正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受益权。因此,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一直是土地流转中讨论的焦点,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真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土地流转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土地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这三种观点各持一词,各说利弊。
但是,从英、日、法、美等四个国家来看,尽管各个国家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在土地权利方面却有着共同之处,他们都将土地权利制度的重心由土地的归属转移到土地的利用上,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讨论。而是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公平上。“如果土地所有权是一级权利,而土地的用益和担保等权利为二级权利,各国立法更加注重二级权利的设定;在讨论土地使用和土地价值的公平、效率等问题时,也主要集中在土地二级权利上。”
比如英国,在法律上来讲,英国的全部土地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因此,一般居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英王将土地分给功臣和国民,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保有权。英国真正的土地权利为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为确保土地利用效益,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在总体上只是年限不同,在基本权利上是相同的。土地保有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权,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权,它具有一定的期限,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虽然简单,却很完整。其基本原则是:以利用定归属,重视保护土地的动态利用,其保护土地权益的次序为租用保有权一自由保有权一土地所有权,即侧重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土地的持续利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强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世界上不同国家土地制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过多的讨论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意义不大,讨论土地所有权的关键还在于如何界定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分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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