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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义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发票、提单、汇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我国,最早的票据雏形可以追溯到唐代,即公元9世纪初叶的“飞钱”,其后有宋代的“交子”、清代的“银票”、“庄票”;但现代意义上的票据法只到1929年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也即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现仍在台湾实施。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票据样式 二、票据的作用 1. 支付作用 2. 结算作用 北京A公司购买上海B公司10万元商品,上海B公司又购买了天律C公司10万元商品。在实际结算中,如果利用票据制度,A不必从北京支付现金给B,B也不必支付现金给C,而只需要由B开出让A向B付款的汇票,并将汇票寄给C即可,可见,一张汇票清偿和抵销了两笔债务,在清理三角债中作用非常大。 3. 信用作用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允许延期付款) 4. 融资作用 (票据贴现) 5. 流通作用 (背书转让) 三、票据的法律调整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票据的研究和司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要件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因票据行为不同而有以下区别: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不得记载事项 (二)票据代理 (三)票据的伪造、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债权在权利性质上属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金额付款的权利。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但是与一般请求权的一次请求权不同,属“双重请求权”,即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则是追索权(偿还请求权),这是指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次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次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例如:甲出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丙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持票人),后乙提示承兑并提示付款,丙付款,则乙实现了付款请求权;如果乙背书转让给丁,丁提示承兑,丙拒绝承兑或承兑后,拒绝付款,丁(追索人)取得拒绝证明后,向其前手乙(被追索人)追索(要求偿还),乙偿还则丁实现了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的保护与补救 1.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1)对物抗辩 (2)对人抗辩 2.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 物的抗辩 甲签发一张2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本票后将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处理:因甲乙在变造前签章,故应就2万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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