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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票据行为 Key Words §2-1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三、票据的主要功能 四、票据法 §2-1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Document Title),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这些权利凭证是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又称商业单据。 §2-1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又称资金单据。 §2-1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五)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2-1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主要功能 (一)汇兑功能:传统功能。 (二)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三)信用功能: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四)融资功能:衍生功能——贴现票据、融通票据。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票据法: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 狭义票据法: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一)西方票据法 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 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 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一)西方票据法 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比较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二)统一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年)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年)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年)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三)我国的票据法 1989年4月1日施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 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四)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票据的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四)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1、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2、付款人(Payer, Drawee) 付款人即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票据记载的获取票据款项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2-1 票据概述 四、票据法 (四)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4、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持票人(Holder)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人称作“背书人”,受让者则称为“被背书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票据,便成为持票人。 5、承兑人(Acceptor)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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