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建筑业管理【参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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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香港建筑业及管理概况香港位于我国东南部,同时也位于东亚地区的中心地带。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人口约677万,其中劳动人口约340万。82%就业人口从事服务行业,其中约30万人口从事建筑业。香港属于亚热带气候,较上海温度高且潮湿。建造业是香港的支柱产业之一。1991年至2000年十年间,香港公营和私营机构在基建发展上的总投资金额约4000亿港币。自1990年起,建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在4.9%与6%之间,并占本地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40%。香港的工程项目按投资性质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私人工程和公共工程(政府与私人企业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投资基本相当,约各占50%)。香港对私人工程的管理要求与对公共工程的管理要求差别很大,前者类似于我们现在的管理,而后者则与我们以前的“指挥部”式的管理相似。私人工程是由私人投资兴建的项目,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下属的屋宇署依据《建筑物条例》及屋宇署制订的有关《作业备考》(类似于我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公共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除铁路可能会有私人股份)用于公共事业的项目,可分为基本工程、铁路和公共房屋。基本工程包括海港发展、道路、土木工程项目(如:填海)、渠务工程、供水工程、新市镇发展、市区重建、学校、社区设施及政府楼宇工程等,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和其下属的建筑署、土木工程署、水务署、拓展署、渠务署、路政署、机电工程署7个工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据《建筑物条例》(虽然该条例规定基本工程可不受该条例制约)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制订的有关《技术通告》(类似于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作出的规定)监督管理;铁路工程由地下铁路公司和九广铁路公司投资兴建,此两家公司皆由香港政府成立,香港政府是地下铁路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对九广铁路公司则全资拥有;公共房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用于出售或租赁给低收入市民的住房(约50%的香港人居住公屋(即出售的公共房屋)和居屋(即出租的公共房屋)),由房屋委员会负责兴建及管理,该委员会由政府成立,但运作独立,同时,政府的房屋署配合其进行具体工作。不论私人工程还是公共工程还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法律规定。第二章 香港有关法律制度特点1、香港直接关于建筑管理的法律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直接关于建筑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物条例》、《工程师学会条例》、《噪音控制条例》等,数量不多。香港法律篇数虽然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以《建筑物条例》为例,该法律几乎包含了我们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材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列与建筑工程管理直接相关的法规。而且,在条例后,还常附有规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等,这些规例详细规定了具体要求。2、法律制订较为灵活,使法律易于完善。香港常对法律进行修订,只要政府部门、社会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立法会就可能组织相应修订工作。这使法律易于完善,能够很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更突出的是,对于一些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的因素,法律往往授权某人或组织制定进一步的规定(而这个人或组织不一定是高层行政人员或机构),这些规定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建筑物条例》,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制定规定范围内的“规例”;如《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即是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下级部门环境保护署制订、颁布的;房屋规划及地政局的下级部门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也制定了很多技术备忘录,据笔者统计,屋宇署目前有205个有效的作业备考,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内容。由于这些备忘录、作业备考都是根据法律制订的,因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必须执行。(有些不是强制执行的,如屋宇署的作业备考,但不执行的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服管理部门,因此很少有不执行的情况。)这种做法使得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3、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香港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政府在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将向法院提供证据,并交由法院审理。这使得执法工作更加规范、严肃,但也有效率不高的问题。4、对处罚尺度规定很严,几乎不给政府任何自由量裁的余地。例如《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犯本条所定的罪行,(a)经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b)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00,而无论任何情形,继续犯罪则可按犯罪期间处罚款每日$20000”。其它法律的规定与本例很相似,极少有给政府自由量裁余地的条款。5、执法权力并不仅仅在政府。香港法律经常授与政府以外的人或组织执法权力。如《工程师学会条例》规定,学会可以取消违规人的注册工程师资格。等等。6、法律授予政府对政府工程规管的特殊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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