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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一款规定了在截止时间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 第二款规定了供应商在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的权利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4)评审程序(见后面) 5)公布成交结果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告的时间:成交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公布的媒体:财政指定媒体;同时发中标通知书和结果通知书。 第二款规定了公告的内容 第三款针对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公示采购人、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6)签订合同 74号令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7)退还保证金 74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关于重新评审或采购 74号令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两种情况可以重新评审 如果评审小组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需要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9)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74号令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第一款规定了成交结果通知书对采购相对人的法律约束力 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一条、74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第二款对成交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程序 ①确定供应商 74号令36条第二款;竞争性谈判方式实质响应价格最低确定供应商;49条第二款:询价方式 ②重新采购 拒绝签合同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重新采购。 组织政府采购程序 – 非招标 10)关于终止采购 74号令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由于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可以终止采购, 终止程序:通知所有参加活动的供应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内容两项:项目实施情况、取消原因。 组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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