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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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共受理各类审判案件8万余件,审执结案件7万余件,为常州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存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公开,向社会展示法官判案解纷的风采,接受人民群众评判,从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朱广亮、郝玉飞抢劫杀人案 【案情】2013年1月5日,朱广亮、郝玉飞共同商量抢劫“黑车”。由郝玉飞打电话给被害人靳某谎称到镇江大港接人,后两人搭乘靳某所驾驶的轿车将其骗至镇江市大港新区某处工地旁,期间将购买的麻绳和胶带扔给朱广亮实施抢劫。两人将靳某拖至后排座位后,朱广亮遂采用胶带捆手封嘴、麻绳勒颈等手段将靳某勒死。两人将尸体抛至新北区春江镇长江边芦苇滩内,劫得黑色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一辆。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广亮、郝玉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朱广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一审判处朱广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玉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沈翔)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为了钱财铤而走险,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向社会昭示:在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利、危害人民生活安全感的犯罪行为面前,刑法的威严不容亵渎,同时也警示我们,要时刻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 案例2:吴丽青故意杀人案 【案情】吴丽青与被害人王某之母史某系同事关系。2009年下半年,吴丽青因猜疑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2010年6月,史某参加职称评定所需的荣誉证书在办公室丢失,怀疑系吴所为,后两人关系疏远。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丽青利用其他美术老师外出参加活动之机,以辅导画画为名,将王某诱骗至学校美术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扼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丽青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吴丽青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不立即执行。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朱文箭):吴丽青曾经是一名优秀的美术老师,却因未能妥善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而出现了明显的心理、精神异常,并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此案以血淋淋的教训再一次向世人敲响警钟,当今社会,请关注心理健康!? 案例3:李红诉金坛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10年7月,李红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受伤后被送往金坛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经过治疗,李红病情好转后出院。2012年1月始,李红出现双侧髋周疼痛不适,并渐加重,遂至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常州医学会认为,金坛某医院在给李红使用地塞米松的过程中存在“指征把握不严”、“疗程过长”等过错,李红发生双侧股骨头坏死与医院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告本身属易感染人群,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地塞米松的使用存在过错,且与原告双侧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4万元。 【点评】(金坛法院民一庭钱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是一种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损伤,把好事做成了坏事,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胡某、李某、潘某贪污、诈骗案 【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某、潘某,网购假就医资料,在自己负责的新农合专管窗口报销,共同贪污新农合补偿金992490.79元。2012年1月,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胡某、李某,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和发放单,贪污新农合大病补助金94000元。2011年8月至9月,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虚构参保农民需医疗报销,通过欺骗其他审核人员冒充上述村民的家属,到医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报销补偿,骗新农合医疗补偿金229858.02元。 【审判】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李某、潘某明知胡某骗取公共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遂判决胡咏娟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七年、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点评】(溧阳法院刑庭汤建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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