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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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规范船舶过闸行为,提高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有序、快捷地通过船闸,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北运河船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北运河解台至施桥十个梯级船闸的船舶过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的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北运河船闸的运行、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苏北运河通航秩序管理,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过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行制度,科学调度、依法管理苏北运河船闸,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五条 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和苏北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苏北运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过闸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通过苏北运河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随船携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方便船闸登记、调度以及过闸确认。 第七条 符合下列尺度的船舶可以正常通过苏北运河船闸: (一)货轮总长68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 (二)拖带船队总长440米以下、总宽10.8米以下; (三)顶推船队总长220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 (四)船舶吃水3.6米以下。 第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 (一)货轮总长超过9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二)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三)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 (四)船舶吃水超过3.6米; (五)船舶无标志或者标志不能识别。 第九条 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需要过闸的,应当事先向有关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 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通过船闸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省政府船舶过闸费征收有关规定加收过闸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缆绳强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满足过闸期间安全系缆要求。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在闸室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档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标; (二)货轮停靠时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艏、艉缆绳; (三)船队的每条驳船均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缆绳; (四)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闸室内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进、出闸时不得碰撞闸门; (六)不得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船闸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闸船舶避让出闸船舶; (二)靠泊、离泊、移泊船舶避让航行船舶; (三)货轮避让船队; (四)普通船舶避让危险品船舶; (五)空载船舶避让重载船舶。 第十三条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闸管理单位”)划定的停泊区停靠。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种类对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单独或者隔离放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影响船闸安全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体严重漏水的; (二)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的; (三)使用非拖轮拖带驳船进出闸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 第十五条 船舶拖带超长、超宽、超高、超深、半潜的物体,确需临时通过船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事先征求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闸应当中止运行: (一)大雾、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30米的; (二)七级以上大风; (三)特大暴雨; (四)上下游水头差超过设计允许值; (五)其他需要中止船闸运行的情况。 中止运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船闸运行。 过闸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顺序安排船舶过闸。 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的,按照《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船舶过闸程序: (一)船舶到达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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