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国别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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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国别性 赵笑君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 经济法教研室 助教) 【摘 要】本文首先从总结现有的经济法定义入手,认为应当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广义与狭义的划分,而国别性对准确诠释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本文运用比较法并结合史实探讨了美日两国之间具有代表性的国别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国别性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的定义;国别性 On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ZHAO Xiao-jun Abstract:This paper hold that the economic law should be defined in broad and narrow sens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imary definitions. An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is essential to the narrow sense. Furthermore,we tak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merica and Japan as example,and show the importance of nationality to our study about the economic law of China. Key words:definition of the economic law;the nationality 【正文】 很多学者尝试过给经济法下定义,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定义能够完整地概括经济法的内涵,其实这并不是因为学者们的研究深度不够,而是因为客观上没有人可以超越时代和国界给一个与历史和各国政治经济特征联系如此之紧密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下一个完美的、放置四海皆准的定义,只有结合各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发展轨迹,以时代性与国别性为经纬才能给经济法确立一个坐标即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时代性这一问题,学者们已有了“传统与现代”的区别理解。对于国别性(或称空间性),李昌麒教授也有过科学的论断:“如果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1]但是总体来说,学界对“国别性”的研究还不够广泛,本文就此问题尝试进行一次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经济法定义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各国学者都尝试过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些定义有共性也有区别,以下简要分析之。 大陆法系的经济法理论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力。经济法是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互动的产物,从而既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也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经济法[2]。 中国的学者经过20多年对西方理论的研究和中国经济立法实践的总结,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例一,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例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例三,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解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 在日本,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依靠国家经济政策来维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作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统称”,也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为“以‘国家之手’代替看不见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的、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法”[6]。 20世纪60年代以前,英美国家很少提到经济法这个概念。此后,这个词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运用,如Schmit-Toff教授在1966年就写过一篇关于英国经济法概念的文章,对经济法作了简单的分类:财政规则、经济竞争规则、收入与价格规则以及消费者保护规则等[7]。 比较上述定义,有异同之处:第一,各国学者均认为经济法是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二,由于各国学者大多根据各自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来下定义,而这些法律规范又因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表现出国别差异,从而导致了这些定义的相异性。 其实这异同之处正是下定义的关键所在,据此完全可以对经济法的定义作广义与狭义之分。首先根据定义的共性可以给经济法下一个广义的定义: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这个定义最关键的是明确了经济法产生的前提――在建立或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大的时间概念,划定了人们研究的时间界限。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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