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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路径探析 [摘 要]公共利益与每个公民切身相关,公益维护有利于社会平稳、健康地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益救济涉及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构建合理的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经济法公益保护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公共利益;经济法;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92 ― 02 利益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着力解决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各个法律部门在产生之日起就和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对国家利益和私人权利的争论与保护自古以来是法学界的研究重点,直到20世纪自庞德提出的利益分类学说后,社会利益才与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家利益)区分开来,开始得到学者的关注。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进行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良性发展,这就使得经济法处处都展现出公益维护的理念。 一、建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经济法将公共利益作为其重点保护之法益,但由于缺乏可诉性,经济法义务常常未能执行,其权利受到侵害也缺乏保障,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公益也便成为了水中月、镜中花。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救济程序而影响到经济法实效的发挥。 (一)三大诉讼失灵 1.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追诉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活动,它对于公益保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的受案范围狭窄,只有当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才予以制裁,而对严重侵害社会公益但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提请主体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法律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外,公民只能就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共利益被侵害,公民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2.传统民事诉讼纯粹为私益诉讼,它以“个人本位”作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旨在解决当事人就私人权益争议的纠纷,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然而与民事纠纷不同,公益纠纷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公益救济中的原告除了主张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试图维护其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社会群体的扩散性利益。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具有浓烈的公益性色彩。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民事诉讼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包容公益救济。 3.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从行政诉讼的性质上看,它所依据的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难以兼顾对受害主体特定权益的补偿,不能达到全面维护公益之目的。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实中由于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公益侵害并不在少数,但却无法通过此途径得以救济。 (二)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理念具有契合性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公益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的情形,无法达到全面维护公益的目的,诉讼作为社会成员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1〕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其独特性,这是传统救济机制所无法与之相匹配的。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益,跳出传三大诉讼模式,在现有的体制之外构建一个能够体现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与国家代表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调控,相对应的是市场主体接受规制和调控的义务,这是个体对社会的义务;经济法责任是行为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便表现出强烈的公益色彩,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2〕经济法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模式,为我国解决经济法中的大量不可诉现象,走出社会经济利益保护途径缺失的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二、如何构建新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 (一)原告主体资格放宽 当事人适格是获得诉讼救济的重要限制。由于经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是基于维护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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