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法讲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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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2010年法律讲稿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案情】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我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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