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之风俗与典之法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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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之风俗与典之法律 ——本土视域中的典制渊源 吴向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典制/典权/土地/ 物权//风俗   内容提要: 田宅典卖是中国传统民事制度中一种独特的现象, 这一现象往往被简单地图解为“典权” ——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西方物权概念。方法论的分析使我们看到: 将“典权”概念套用于传统的典制,非但造成了物权法自身法理的矛盾, 而且扭曲了“典”这一社会现象本身。问题的关键是: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中缺乏对“权利”的有效支撑, 于是物权乃至所有权无法获得实质意义。因此, 我们有必要放弃“典权”的概念, 回到典制本身——一个延续了一千多年的活生生的制度, 以本土的概念还原“典”这一古老的民事传统。透过这一视域, 我们重新回溯了“典”的源头, 我们看到: 导致典制产生的根本力量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均田制) 、佛教信仰和宗族制度, 这三种力量在北魏的交汇, 使我们更加确信: 典制起源于被汤因比认为曾经孕育了一个新文明的南北朝时期。均田、佛寺、宗族三种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 恰恰说明了典制在历史上的独特性。   一、导言   在中国民事法律传统中,“典”是一个独特、丰富而生动的范例。许多论者指出:典权是中国独有的物权制度。这一论点至少在如下意义上是正确的,即,在影响了全球许多文明、国家和文化的现代西方法律传统中,我们还找不到典权的准确对应物。当然,如果说典的观念是古往今来独一无二的,或说它是中国首创的,也未尽然。应该强调的是:做为社会和文化现象,典是丰富的。这不仅是说: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可以发现许多有关典权的法条、文本或案例,更重要的是,典制在民间的实际运行中呈现出极其复杂、细腻、微妙的纹理和脉络——实际上,做为“生活着的制度”,典在民间的使用远比官方法律文本所表现的内容要精细、深刻和丰满得多。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方法论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典”?面对中国古代传统中如此丰富的一种制度,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我们可以有哪些角度对之进行观察和分析?在这里,可以看到两个两分法:一为共时的,一为历时的。从共时的观点看,对某朝某代某个时期,总会有两个视角:一个官府的,一个民间的;从历时的观点看,面对“典”近千年的流变演进,也会有两个视角:一是西洋的,一是本土的。这两个两分并不是抉择:比如要么从官家的视角看,要么从民间的视角看。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平衡兼顾:既考虑官府的视角,也考虑民间的视角。但是,人的思维有着很大的惯性,这种惯性往往造成思维定势:一般而言,在共时方面,在官府和民间两个视角中,官本位的视角往往占优势,人们习惯于选取官府的视角,即从官府的眼光观察现象,把官府的记载当作事实的全部,结果只看到冰山上的一角;在历时方面,在西洋和本土两个视角中,西洋的视角占优势,人们习惯于用现代的法律制度、现代的术语概念描述古代传统的事物,却很难察觉语言的硬套对事物本身的扭曲。如此,这两个优势叠加起来,就形成了双重的失衡:即太多以官府的、西洋的视角去分析一个本质上为民间和本土的东西(典正是如此)。结果,往往出现一幅似是而非的图景:古代的东西被“现代化”了,本土的东西被“西洋化”了。我们确实看到了一出生动鲜艳的古装戏——以现代思维图解古代事件的廉价形式——但事物本身却被扭曲了。   视角的双重失衡也影响了对“典”的讨论,甚至影响了“典权”这一概念本身:当我们说“典权”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指民事法律体系中某种物权(尽管其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尚有些争议),但物权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概念,它的基本内涵完成于罗马法,这一法律传统,以我们所知,对中国古代没有发生任何影响。当我们说“中国的典权制度”时,已经暗暗假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物权这一根本要素,这一假定根据何在?来自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构成了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基础,然而,我们能够不假思索地推定:中国法律传统中也自然适用“所有权”的概念吗?至少这一推定对日尔曼法是不成立的。通过对清代民事习惯的分析,寺田浩明提醒我们:清人的土地交易围绕着土地的经营收益及其合法性(所谓“管业来历”) [1],而非现代观念中的产权(所有权)。如果寺田是对的,考虑到清代民事习惯又是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传统的延伸和成熟形态,那么,我们必须准备面对这样一个局面:以一物一权为核心的所有权观念并不适合于分析和表达中国的民事法律传统。如果出现了这一局面,那么,“典权”概念就需要重新论证自身的根据了。   在厘清这一根据之前,我们至多可以说:我们在官方的法律条文中看到了有关典的规定,而这规定,让我们沿用黄宗智先生的说法 [2]——至少从其客观效果上——是在维护某种权利,例如对土地的占有。但是,凡此种种,并不意味着典权——从民国法典起,它就被理解为大陆法系中严格意义上的物权。   如此看来,对于理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传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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