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安宁法律实务问题解匠(二)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已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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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 3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含义 3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二---------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4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三---------物权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 5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四---------物权原因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 6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五---------动产交付制度中的边缘性问题 7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六---------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 8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的冲突 9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八---------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10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九---------不完整担保物权的清偿力 11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农村地权中的价值与权能 12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一------占有制度调整范围及法律关系 13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二------占有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行使条件 14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三------知识产权质押中的权利构成 15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四------票据类质权构成的立法差异 17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五------共同共有制度的存续规则 18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六------业主及其集合体的诉权机制 19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七------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隐性原则 20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与制衡 21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十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22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二十------物权预告登记制度法律价值的重构 23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二十一---地役权的设立与运行制度 24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二十二---地役权流转与消灭制度 25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二十三---客观审视物权立法的成就与不足 26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之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含义 发布时间:2007-10-21 12:39:20 -------------------------------------------------------------------------------- “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理解其实质性含义是学好用好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其含义学术界通行的解释,一般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目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阐释仅限于一些抽象的定义,而少有具体的可供甄别的规则性意见。由此,当人们面对该原则时至少可能产生三个方面的疑惑:一是该原则中要求“法定”的是什么?二是其中的“法”应限制在什么范畴?三是违反或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权利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个疑惑中的“法定”指的是,一项财产权之所以被称为物权,其至少在下列四个方面必须由法律确定:一是该项物权的名称、种类或类型应法定化。诸如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是法定的物权名称,不能再称之为“农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再称为“基地使用权”等。二是物权的交易和变动规则法定化。诸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由抵押规则调整,质权也有质押规则,如不遵循这些法定化规则即无法设立合法的担保物权。再如不动产的交易与变动要由一整套法定的登记制度来规制,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确定。诸如有人用登报声明的方式就不属法定的公示方式,当然不能产生物权的法律效果。三是对物权证明的形式法定化。如房产的所有权要由房屋所有权证来确认和证明,地权要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船舶要有车船登记证,抵押权要由他项权利证书来证明等等。凡不遵循这些法定证明形式,例如用有关机关的证明或文件来作为物权证书显然是不能得到物权法的承认和保护的。四是物权的确认主体法定化。尤其在不动产确权中,必须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作为确权主体。这方面最为典型的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子即是由村委会或乡政府颁发的所谓的“小产权”房所有权证,由于其颁证主体的非法性,“小产权”证书当然是不能获得物权法律效果的无效证书。 第二个疑惑中的“法”应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关于物权法定中“法”的含义在物权法施行前后的范畴是不一致的。物权法施行前,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典,但不等于没有物权制度。当时设定和调整物权制度的规范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规,甚至还有司法解释和习惯法。如典权制度就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规则但由20余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调整的。但在物权法施行后,这种对法的理解应当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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