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VIP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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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含学院党群机构及系部党政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高效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三条??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各自职能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1、岗位目标责任制 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目标及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2、限时办理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3、公开办事制 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4、挂牌上岗制 学院统一制发贴有相片及注明姓名、职务的行政工作人员身份牌,放置在其办公桌明显位置。 5、首办责任制 外来办事人员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做到文明、礼貌,认真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要立即予以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要指引到相应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学院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2、对服务对象不文明、不礼貌、不热情,敷衍了事,冷漠待人,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3、对符合规定可即时办理但不即时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4、对不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人办理的事项,不耐心解释,不指引和帮助,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 6、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领导裁决,擅作决定的; 7、对领导交办(包括口头或电话交办)的事情、任务,忘记办理或拖延不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严格执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9、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10、瞒报、虚报、迟报考勤、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数据,或者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的; 11、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不按二级财务预算开支,滥用部门经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仍在执行已经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12、利用职权便利谋取部门、个人利益,或者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办事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13、违反组织纪律,泄漏工作秘密,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给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耽误工作的; 15、不按要求上报、上送各种材料的; 16、出现其他行政违纪及行政过失行为的。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包括赞成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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