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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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Add):中国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 邮编(PC):210016 电话(Tel):025邮箱(E-Mail):ct-partners@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吴朴成、沈义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 2016年度第一 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 2月 23日颁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资本708,428.7702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993年6月,发行人经江苏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苏体改生【1993】230号)批准,由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作为 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2月15日,发行人在徐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9,594.66万元,设立时公司名称为“徐州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147号)批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400万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9,594.66万元增至11,994.66万元,本次增资 经江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会二验字【96】022号)验资确认。 同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据[1996]第25号文审核同意,公司股票3,000万股 (其中2,400万股是新发行的股票,其余600万股为内部职工股)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证券代码000425。 1997年5月,发行人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1996年度每10股 送3股派2元现金(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并获得江苏省证管办《关于对徐州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分配预案的批复》(苏证管办【1997】49号)、江 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 复》(苏政复【1998】42号)。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1,994.66万元增至15,593.058 万元,本次增资经江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会所二验字【97】 第48号)验资确认。 1999年3月,发行人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1999年度增资 配股方案(以发行人1997年末总股本15,593.058万股为配股基数,配股比例为 10:3),并获得财政部《关于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有关问题的 批复》(财管字【1999】65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1999】75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 同意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政复【1999】156号) 的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5,593.058万元增至17,637.0496万元,本次增资经 江苏天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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