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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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一:浅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龙源期刊网 .cn 浅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陈小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笔者针对一起实际发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就其发生、发展、审理、判决逐一进行阐述,同时就本案事实和诉讼程序展开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借以探讨这类案件在诉讼实务中的应对以及处理。 关键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79-02 作者简介:陈小飞(1983-),男,河北曲阳人,本科,法学学士,现任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三级法律顾问(经济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案情 2010年10月,广州甲公司将深圳丁公司、北京乙公司和广州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甲公司在诉状中称,乙公司拖欠甲公司钢材款1000万元,为偿还债务,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丙公司作为担保方,将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后乙、丙、丁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遂诉至法院。本案第一被告丁公司在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丁公司称,根据乙丁双方所签《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乙丁双方,故天河区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后天河区法院裁定驳回丁公司所提异议,称因本案第三被告丙公司住所地在天河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状称,虽然本案原告为甲公司,但争议焦点发生在乙丁之间,甲公司并非核心当事人,乙丁之间就混凝土款项事宜尚未进行最终清算,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平谷区法院审理。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丁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相同。 2011年2月,本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丁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从未对丁公司享有300万元到期债权,甲乙双方债权转让的前提不成立,转让无效。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10月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丁公司如能优化混凝土配合比,减少水泥使用量,则节省下的水泥由丁公司委托乙公司消耗,该部分水泥款每吨扣减20元后,从丁公司应付给乙公司的混凝土款中予以扣除。2010年7月,乙丁双方组织财务对账,丁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在对账单中写明:“总计应付乙公司商品砼(混凝土的别称)款1500万元,已付1200万元,欠付300万元。然水泥节余部分双方未定,故此300万不是最终清算金额。”丁公司发表举证意见称, 篇二:债权转让案件中常出现的纠纷及解决方案 债权转让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一、债权让与人虚构债权事实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受让人据此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 华债网认为:债权让与人采用虚构债权事实等欺诈手段,导致债权受让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债权受让人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题二、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以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主张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 华债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该抵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提起反诉,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后,作出相应判决。 问题三、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华债网认为: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问题四、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法院应如何处理? 华债网认为: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问题五、债权受让人因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要求对内地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 处理? 华债网认为:鉴于最高法院尚未就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民商 事案件的司法裁决相互认可程序作出安排,因此,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决,在内地尚不能被认可并得到执行。债权受让人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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