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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合同担保种类 篇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担保合同的种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篇二:担保的种类 第七章担保法 重点 担保的种类,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抵押物,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效力,抵押权实现,质押合同的性质,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人的义务,定金合同的性质,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 难点 1、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这一权利,我们通常称之为“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两种。前者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均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就是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包括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产生抵押权:(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4、留置的概念及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扣留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的这一权利称为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 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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