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204853EC水产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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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检查的内容 疫情疫病防控体系 药物残留监控体系 官方监管体系 企业自检自控体系 欧盟法律性文件结构 欧盟法律性文件结构 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 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 欧盟三部新的食品卫生法规 (EC)852/2004: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 (EC)853/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 (EC)854/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 (EC)852/2004 主要内容 852/2004/EC法规是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EC)852/2004 主要内容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EC)853/2004 主要内容 853/2004/EC法规是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专门性规章 整合了旧的针对特定产品的指令(简化) 规定了肉、禽、奶、蛋、水产等动物源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品种) 其中尤其突出了HACCP技术体系建设内容和注重弥补原有规章指令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为欧盟先进的动物身份识别和产品可追溯系统奠定了法律基础 (EC)853/2004 主要内容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98/83指令)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许可国家和许可企业) (EC)854/2004 主要内容 854/2002/EC法规是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政府监管具体手段、职权划分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也是有关机构和人员规范自身工作的指南。 (EC)854/2004 主要内容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法规的特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2004/853/EC规章的结构 (共4章,15个条款,3个附件) 第Ⅰ章 总则 条款1 范围(不适用情况) 条款2 定义 第Ⅱ章 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款3 基本义务 1、遵循附件Ⅱ、Ⅲ中的相关守则 2、不应使用饮用水、纯净水或允许之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性产品表面的污染物。 条款4 公司的注册和批准 加工附件Ⅲ中要求的产品的企业必须经过注册,这包括了一大批处理未加工和已加工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但下述活动除外: 1、初级产品 2、运输活动 3、不需要控温操作的产品储存 4、属于那些依据1(5)b条适用本规章要求的零售活动 小型企业的注册 冷库的注册 再包装企业 批发市场 需要进行注册的企业非完全目录: ——活双壳贝类:分配中心、净化中心 ——水产品:冷冻船和加工船、陆地上的企业。 条款5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条款6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经营者要确保其进口活动符合下列条件: 1、包含在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中; 2、企业及贝类的生产地区在许可名单中; 3、产品满足要求; 4、满足证书和文件的要求。 第Ⅲ章 贸易 条款7 文件 条款8 特别承诺 2004/853/EC规章的结构 (共4章,15个条款,3个附件) 第Ⅳ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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