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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框架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70条—第75条。 第70条:关于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 第71条:关于事故上报和部门通报;(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 第72条:关于应急处置;(启动预案、救治、封存、检验、清洗消毒、信息发布、) 第73条:关于事故责任调查;(调查、向政府提交报告) 第74条:关于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要求) 第75条:关于责任人追究;(强调认证、中介机构责任追究) 预案分级、报告、处置、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法定概念 《食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相关概念分析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病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2003年5月9日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特点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必要性 现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章强调的仅是单一卫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新颁布《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管理原则不相适应。仅修订这个部门规章,不能解决当前多部门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目 的 确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四项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明确事故单位相关义务和责任;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为建立科学高效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框架 分级标准 事故信息收集核实 事故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中的事故分级标准。 造成严重威胁、进一步扩散趋势、事件健康损害人数等标准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应具有可操作性。 事故信息收集核实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故单位、公众投诉举报是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4个重要来源。 明确医疗机构和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的法定报告职责; 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信息通报义务; 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故相关信息的逐级审核职责和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对事故级别的分级确认职责; 各有关部门建立事故投诉举报值班制度提出要求。 事故报告 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报告时限要求,确定不同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确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事故报告的主体责任。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出现新情况时的补报。 事故应急处置 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责。 明确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职责。 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调查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配合、分级负责”原则。 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保证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据此,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组成单位以及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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