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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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大财字〔2014〕23号)有关规定,结合秦皇岛分校实际情况,将《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七章部分内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秦皇岛分校经费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将“第二章 部门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的审批”修改为“第二章 出差及报销的审批权限”,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使用校内预算经费出差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1.校级领导因公出差,出差前由本人向学校领导班子请示或沟通情况,并向校长办公室通报行程和联系方式;报销由校办主任或财经处处长审核签字。 2.行政、后勤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出差前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报销由分管校领导、财经处处长同时审核签字。 3.行政、后勤各部门其他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销由本部门负责人、财经处处长同时审核签字。 4.直属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出差及报销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直属各部门其他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及报销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6.学院书记(或学院院长)因公出差,出差前由学院院长(或学院书记)批准;报销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7.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差的,出差及报销均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8.学院其他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及报销均由学院院长审批。 (二)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1.出差前由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批准。 2.报销时由科技处处长、项目负责人同时审批签字。 (三)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1.出差前由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批准。 2.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如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 二、因秦皇岛市区域划分不同于沈阳市,现将《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做出如下修改: 出差人员到秦皇岛市远郊县(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在秦皇岛市三区(海港、北戴河、山海关)内,因公办事不属于出差,不报销差旅费。 附件: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因公出差审批表 附件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因公出差审批表 出差带队人姓名 带队人所属部门 预计出差起止日期(天数) 出差地点(含经停城市) 出差任务 使用经费项目名称 经费账号 出差人所属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因公出差计划: 是否列入差旅费预算: 出差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出差天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特殊事项预先说明: 出差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学生(博/硕/本) 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费审批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注释:本表 “各审批意见”栏,应依据《关于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 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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