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财清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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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财清查

第十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也叫财产检查,是指通过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核对,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实有数,并查明其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 二、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企业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会计核算工作除通过正确填制和登记账簿来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外,还应该定期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但即使账证、账账相符,往往还会出现账面结存数与实际结存数不相符的情况。 财产清查的关键就是要解决账实不符的问题。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很多,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原因 1.财产物资在运输、保管、收发过程中,由于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在数量上发生的自然增减变化和质量上的改变。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短缺或毁损等非常损失。 (二)主观原因 1.在收发物资中,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造成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由于管理不善或保管人员失职而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 3.在填制凭证或记录时发生漏记、错记或计量错误。 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造成损失。 5.未达账项引起账实不符。 三、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和真实 。 (二)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护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 (三)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挖掘财产物资潜力,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 (四)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促使企业遵守财经纪律和结算纪律 。 四、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 财产清查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各项债权债务以及租入财产、代管和受托加工财产物资进行的全面盘点和核对。 全面清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借款)、有价证券及外币、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等。 全面清查内容全面、范围广、工作量大,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年终决算前,为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可以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企业撤消、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财产物资不受损失,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也称为重点清查,是根据管理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局部清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中变化频繁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各种贵重物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款)等。 局部清查的范围小、工作量少,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对现金,应该由出纳人员每天进行清点核对; (2)对银行存款,至少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 (3)对各种债权债务,每季度与对方核对一次; (4)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至少清查盘点一次; (5)对流动性大,易于发生短缺的物资,如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除在年度决算之前进行全面清查外,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贪污盗窃事件以及更换实物保管人员时,也应对有关财产物资进行局部清查。 (二)按清查时间分类 财产清查按其清查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通常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结账时进行。 定期清查的范围可以根据清查的实际需要确定,既可以进行全面清查,也可以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清查,也称为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的范围也应该根据清查的实际需要确定,既可以进行全面清查,也可以进行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时,对保管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2)发生非常损失时,为查明损失情况,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清查; (3)企业发生撤消、合并等非常事件时,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 (4)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或银行等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 第二节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和清查方法 一、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即“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财产物资品种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是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减少,都要根据会计凭证逐笔、连续地记入有关账户,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的方法。 采用永续盘存制度,为了随时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应该对各项财产物资分别设立明细账,并根据“期末结存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随时计算、登记结存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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