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融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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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述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金融产生的条件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的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1)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从筹资主体资产形成来源: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这个国家有哪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什么职能作用。金融体系是指 1、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改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3、金融市场。是指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如同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一样,是资金交易的场所和平台。金融市场可分为: (1)短期金融市场一年以内的资金融通交易市场;短期金融行为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年以内的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业务;通过票据贴现实际形成的短期贷款业务;一年以内的各种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以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交易市场。长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交易市场,包括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长期存贷市场,股票和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等融资市场 金融法概述 (一)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法是基于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商品交换、货币兑换等金融活动由社会习惯和契约调整,但不具强制性和统一性,国家出现后,将有关习惯和契约合法化,成为现代金融法的萌芽,存在于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金融活动中,最具重大意义的是统一的货币制度的建立。公元前22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此为最早的货币立法。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期,1553年在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入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条例,此为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亦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后来逐渐制订了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形成金融立法体系。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十一届三中全会-1983年底。金融立法的初创时期。2、1984--1992年。金融立法全面发展时期。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3、1992南巡、十四大-1995年。金融立法的升级时期。1995年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4、1996年至今。金融立法充实和完善时期。1999年《合同法》、1998年《证券法》、2001年《信托法》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可以分为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比如:存款、贷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2、金融监管关系。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融市场、市场主体、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3、金融调控关系。国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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