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new.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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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new.doc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一、案情   2004年4月2日,圣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方公司)与恒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台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圣方公司为恒台公司承建的某商品住宅楼工程供应混凝土,供货总量约为1500立方米,双方还约定混凝土款在供货完毕双方结算后一次付清,逾期付款一天支付500元。圣方公司送料必须及时,前车与后车之间必须相互连接,如果中间间断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2004年4月11日圣方公司开始向恒台公司供应混凝土。圣方公司在供应混凝土过程中,前后车时间间隔超过20分钟的违约情形频频发生,给工程施工带来严重影响。同年6月20日,合同双方进行了结算,自2004年4月1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圣方公司共向恒台公司供应混凝土1753.5立方米,金额为296262.50元。双方结算后,恒台公司共向圣方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1万元。对于其余货款,恒台公司以圣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圣方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台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款186262.50元,并支付违约金65000元。   被告恒台公司辩称,双方约定原告送料必须及时,如果前后车间断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每次罚款500元。原告为被告加工混凝土223车,前后车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的达180车。由于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圣方公司与被告恒台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混凝土并运至被告工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于2004年6月20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现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186262.5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该款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辨称原告供应混凝土前后车间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20分钟系违约行为,因原告违约在先才拒绝付款。对该主张,本院认为理由欠当,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混凝土款,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对被告辩称的该主张,现被告未向本院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恒台公司给付原告圣方公司混凝土款186262.50元,违约金6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恒台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三、点评   (一)行使与违约   法院认定恒台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混凝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支付违约金65000元。那么,恒台公司拒绝支付部分混凝土款的行为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呢?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一项实体权利,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义务的平衡。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知,后履行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且能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所谓先后履行顺序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的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4)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即失去意义。本案中,圣方公司与恒台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圣方公司负有供应混凝土的义务,恒台公司负有支付混凝土款的义务,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务合同。合同约定圣方公司为恒台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混凝土款在供货完毕双方结算后一次付清。根据该约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圣方公司应先履行及时供应混凝土的合同义务,待结算后,恒台公司再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圣方公司屡次连续违约,在为恒台公司供应的223车混凝土中,前后车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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