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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刘俊海

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02期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30 浏览次数:587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内容提要: 2007年10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举行。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教授为同学们做题为《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的精彩演讲。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杨东讲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周贤日博士到场评议。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亮主持。刘俊海教授讲解了公司争讼的八大裁判思维,并以前三个思维方法为核心展开讨论。第一,凡诉必立,开门立案。刘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开门立案”这一思维。一方面刘教授分析了当前公司争讼的六大特点;另一方面刘教授又列举了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此外,刘教授又针对新公司法立法中未提及“仲裁机构”作了简单论述,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的问题,不影响现实中仲裁机构对公司争讼案件的审理。第二,慎思明辨,求索规则。刘教授首先分析了法条解释中的两大问题:一是规范内容的多元化。刘教授认为商法规则的优先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外观主义”法理、“既成事实尊重主义”和“企业维持主义”。二是规范形式的复杂化。刘教授针对法院裁判实务中面临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的处理,部分规章的效力和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此外,刘教授又引入介绍了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即文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诚信解释、比较法解释和习惯解释。并且用生动具体的司法案例分别加以解说。其特有的犀利幽默的语言赢得同学们的阵阵笑声,使现场气氛达到高潮。第三,析案以理,胜败皆明。刘教授认为这种裁判思维主要有三个原则性要求:充实论证;援引法理,补缺漏洞;剖析情理,促进和谐。之后,刘教授还概括介绍了公司争讼的其他几项裁判思维:尊重自治,鼓励创新;以和为贵,注重调解;平等保护,关怀弱者;服务为本,裁判亲民;快捷高效,降低成本。在点评环节,杨东博士结合日本公司法,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了作为一名好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周贤日教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发表感想,并就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的优先权,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问题与刘教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刘教授就各裁判思维的冲突解决、企业破产重整、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互动。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摘录人:石晓倩,刘苡玮 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02期 民商法前沿论坛系列讲座 主讲人: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评议人:杨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 主持人:刘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法网刊》编辑部主任 时 间:2007年10月24日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室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民商法前沿”论坛为庆祝成立七周年暨论坛突破三百期,我们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系列学术讲座。第三百期讲座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老师为我们带来《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与完善》的学术演讲。今天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三百零一讲,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刘俊海教授,为我们做《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新公司法颁布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的演讲。 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杨东老师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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