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大连海洋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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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集体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海洋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校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非辽宁省生源,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到我校所在地。(辽宁省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学生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不上交户口迁移证件的,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校集体户口。公安机关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第六条 学生户口迁入我校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七条 凡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户口迁入凭人事处报到单、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复员退伍的大学生军人,凭团以上军事机关的《退伍证明》、县市兵役机关的落户介绍信和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其它应当入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 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 (四)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 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 迁入程序: (一)凡办理落户的新生,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保卫处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落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落户。 (三)教工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保卫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名单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由各院系团委在规定时间统一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自行办理户口迁出的,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四条 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中途转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七条 凡重新改派的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改派后新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开取证明后去派出所办理改签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市区已购住房的,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 第十九条 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校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市区已购住房、离职或调离我校不办理户口迁出的,将不对该户口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户口迁出的,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户口迁移委托证明》和委托人办理相关户口迁出的全部材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户口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持“户口注销人员”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判刑的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的凭医院和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籍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教职工,可借用或复印户籍卡: (一)办理出国(境)手续、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公证等; (二)应届毕业生借用户口,在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能够归还的可以借用。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六月十日至七月五日为集中办理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出的时间,其间不办理集体户口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户口的手续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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