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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及其保护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姜淑明 一、什么是民事权益? (一)民事权益的涵义 (二)民事权益的内容 1、民事权利与权益 2、具体的民事权利 (三)民事权益的保护 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一)民法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之监护制度 (三)中小学校的法律地位 (四)中小学生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获得救济的途径 三、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困境 (一)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不够充分 (二)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的保护被忽视 (三)未成年隐私权被侵害问题表现突出 (四)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足 (五)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损进行诉讼时面临的问题 (六) 几种非常态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什么是民事权益? 例1:投票选“贼” 某省山阳县某中学某班的一位同学丢了10块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班长建议,由班主任组织,就在班上进行了一场选举选主,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结果,有两位同学被选出来。这两位同学向副校长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分析:从法律上讲,选举某人作“贼”,就是侵权(名誉权)行为。行为人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受害人即被选出来的“贼”的同学受到精神损害的客观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行为人(班主任、同学共同侵权,副校长)的行为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例2: 光头纠纷 甲、乙、丙三个同学是室友,有一年夏天,该城市特别炎热,甲、乙就想约着丙剃光头,但丙不同意,为了能步调一致,甲、乙想了个主意,趁丙睡着了以后偷偷将其头发剃掉。为此丙非常痛苦,即报了保卫科。甲、乙侵犯了丙的何种权利? 分析: 甲乙同学侵犯的是丙的身体权 例3:少女痴呆谁负责? 长沙某中学12岁花季少女王某吃完中午饭以后少许休息一下就赶往学校,刚刚走进校门没多远,即被一重物击中,顿时不醒人事。尽管捡了一条命,但脑部受损严重,变成了痴呆。事后查明,是学校的电视天线安装在楼顶上,发事的当天风非常大,被刮下来恰好掉到其头上。 分析: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侵犯的是健康权。 例4:戊的损失谁来负责? 甲、乙、丙、丁四个同学约好去看露天电影,甲叫上了自己的姐姐。电影刚开演没多久,甲即看到旁边的戊将香烟蒂仍到其姐的肩膀上,以为是见其姐漂亮有不良企图,即大声呼唤同学打流氓,几个人一拥而上将毫无准备的戊打了个半死,后来花去医药费二万多元。找他们赔偿时,甲、乙、丙、丁都推脱说自己根本没下手,而且乙、丙、丁认为要赔也该是甲赔。戊的何种民事权利受到损害? 分析: 四个同学的行为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健康权,四个同学承担连带责任。 例5:这些莲藕到底属于谁? 农民张强和李林同是某村的村民,都承包了村里的鱼塘,正好两鱼塘相邻,张强养鱼,李林种藕。未料藕根延伸,张强的鱼糖里也长了很多藕,且长势喜人。待藕成熟时李林叫周日未上学的儿子去把张强鱼塘里的藕先采挖,遭拒而引起纠纷。 分析: 李林对莲藕享有所有权。挖藕根是对李林鱼塘承包权的侵犯。李林无权采挖。 一、什么是民事权益? (一)民事权益的涵义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民事权利意味着: 第一,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 第二,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实现或享有某种利益。 第三,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利益(法益): 就是益处;有益于他人的事。 引例1: 一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少年在关押十几天后患病,保外就医没有治愈而死亡,医院诊断的结论是大叶性肺炎致死。家属对此有疑义,请求进行法医建议鉴定。公安机关遂委托该省医学院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死因。医学院在解剖过程中,组织进行教学活动,并采集了尸体的部分器官制作标本。死者家属气极,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其诉讼主张。 分析:本案是关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民法通则》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次《侵权责任法》第2条认可了权益,对权利的保护更为周全。 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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