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B款)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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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B款)条款

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校育机构 第四条 保险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如下项目: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对于在停工留薪期内被保险人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停工留薪期以12个月为限,教职工申请工伤鉴定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的,累计支付期限不超过 24个月。 (二)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与被保险人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对于学校按月向其支付的伤残津贴,保险人按照12个月计算,一次性赔偿。 其中,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职工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职工本人工资的60%。 (三)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期满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对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被保险人需要照发的工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分娩、流产,罹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所遭受的意外事故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空调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被保险人在其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十日内未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该新增人员自报到之日至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之日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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