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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网址: 2016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 一、卷四考查概况 卷四的内容重点相对比较突出,在备考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学习。根据以往的命题规律、考查特点,我们分析,在案件分析中,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证据的考查,至少两年之内就要考查一次,尤其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审查等知识点,另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执行的考查也经常涉及;在论述题中,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目的、构造等理论的理解、掌握,以便更好的结合具体材料展开论述。 二、卷四必背考点 考点名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知识精讲: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言辞证据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实物证据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启动 审判人员依职权发现;?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排除证据,在开庭期间才发现线索的除外 申请条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法律后果 能够证明合法性的,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予以排除。 ?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命题点拨: 非法证据规则在司法考试中考查频率非常高,需要掌握被告人供述排除的条件与程度要求,注意不是任何暴力、威胁获取的被告人都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需要了解,对于申请主体、申请阶段、证明收集证据合法等细节需要熟悉。 考点名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知识精讲: 适用对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审判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及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审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 终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命题点拨: 该程序是新刑诉法增设的程序,在近几年考试中都有涉及,然而在主观题中还没有考查过,需要对其给予相当的重视度;每个法条都可能是出题的角度和命题点,而且考查的方式将会越来越细,如果在今年的考试中出现了,将是一个重要的拉开分数的题目。 考点名称:辩护律师的权利 知识精讲: (1)阅卷权 ? ????????????????????律师 ? ? ? ? ?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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