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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摘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规定了赔偿范围和标准,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油污损失损害类型包括清污防污费用,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每个损害类型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关键字】油污损害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不足 建议 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成为海洋环境、沿海区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致命威胁。大部分油污是由于油轮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而造成,当然也有由卸油过程中的渗漏所导致等其他原因。众多海上事故的结果显示油污不仅仅导致一些海洋物种濒临灭绝,同时对污染海域附近的居民生活也构成了威胁。由此,船舶油类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足以广泛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鉴于任何沿海国家都无法对公海行使管辖权,建立一个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体系向油污受害者提供及时、充足的赔偿便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从公众对于大规模海上油类运输引发的环境威胁的知晓出发衍变为一个涉及规则义务和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独特领域。(注释:Tsimplis M.N,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ping Activities(2008)1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pp.101-152.)在现有的国际体系框架下,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正确有效处理油污损害索赔案件的前提,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 一、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国际海事组织(IMO)肩负了建立一个确认油污责任和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体系的任务,分别于1969年和1971年拟定了《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1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构建了最初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体系,保证了受害人较以前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在1992年和2000年,IMO对两个公约进行了修改以提高油污受害者可获赔偿限额。2001年3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参照1969年公约模式制定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主要调整船舶的燃油舱燃油泄漏导致的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污染损害????? 研究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的赔偿范围,应从构建体系的公约入手。“污染损害”在《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民事责任公约》中界定大致相符,都指从船舶漏出或卸出的油类在船舶外部造成的污染损害或损失,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预防措施造成的后续损害或损失,只是后者将概念明确扩大至“环境损害”,但限于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恢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费用,以及将“污染损害”地理适用范围延伸至了专属经济区或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确立的相等区域。(注释19:Art I(6)&Art II,the 1969 and 1992 CLC.)相应地,《1971基金公约》和《1992基金公约》直接吸收了《民事责任公约》中关于“污染损害”的定义。(注释20:Art 1(2),1971 and 1992 Fund Conventions.)《燃油公约》也适用了与《1992民事责任公约》相同的“污染损害”概念,(注释21:Art 1(9),the Bunker Convention.)从而保证了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这一核心概念上的统一性。????? 根据1992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在处理了大量不同案件基础上出版的2008年《索赔手册》,(注释22:Claims Manual,http://www.iopcfund.org/npdf/2008%20claims%20manual_e.pdf,2010年4月14日。)“污染损害”包涵清洁和预防措施、财产损失、结果性损失、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几种主要类型。基金主管机构,即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认识到赔偿体系的功效有赖于所有缔约国对公约的统一解释,因而专门设立了“一般性标准”以指导适格索赔。(注释23:“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索赔:费用或损失必须是实际产生了的;费用必须是与认定为合情合理的措施有关的;索赔人的损失或损害必须是由污染所致;损失或损害索赔必须与泄漏造成的油污染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索赔人只有在遭受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情况下才有权获得赔偿;索赔人应当出示适当的文件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损害或费用。”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p13-14.)只有在损失或损害能够被确实证明的情况下,索赔才能够被受理。2007年11月发生在俄罗斯的Volgoneft 139事故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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