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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 学生干部问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章程》和《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旨在顺应院学生会的发展需要,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应用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院学生会的副部长级别以上者。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干部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九)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十)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十一)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学生干部的问责事项 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院级通报批评 含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非常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工作失职、重大失误;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八)辞退 。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 “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学校领导在平时的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上级领导的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院学生会启动问责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院团委书记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团委书记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由学校行政作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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