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许可证详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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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案例导入 ] 2006年,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16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30000㎡。服装厂于2006年8月16日与本市一家三级资质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2006年9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存在如下问题: 无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 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本工程不符; 实际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无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 试对本案中以上三个问题有何不妥行为及处罚情况,分析具体原因? 3.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3.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3.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3.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或者建面300平米以下) ②抢险救灾等工程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 3.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三通一平)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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