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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屏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升等及资格审查作业实施要点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作業實施要點 86.6.17本校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179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6.27本校第4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9本校第4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本校為延攬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三、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及講師級四級,但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始得聘為專任。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五、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諧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六、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七、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八、各系(所)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應以該學門確無法遴聘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師資格者為原則,但於該專業技術領域中具有特殊 造詣或成就,有具體事蹟,並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不在此限,聘為專任人員比例並不得超過全校現有教師員額十分之一。 九、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除下列規定條件外,各系(所)得依專業領域之不同另訂定標準,提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一)具體事蹟: 1、最近五年內在國際知名刊物上發表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之學術性論文兩篇以上。 2、作品在最近五年內參加國內外機構展覽三場(次)以上,且最近三年內至少五件以上創作作品。 3、最近三年內至少五場以上演出記錄或證明。 4、應邀主持重大慶典活動或大型宴會最近三年五次以上有記錄或證明者。 5、其他最近五年內有特殊創作,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1、最近五年內曾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區域性組織以上各級比(競)賽者。 2、最近三年內參加全國性各項比(競)賽獲前三名者。 3、在專業領域或國內外享有盛名,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者。 4、其他對成功經營管理事業、設計等有獨到見解深具價值及實用,普獲各界好評,有例證者。 十、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審查程序及聘期,比照本校教師聘任之規定辦理。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應檢送擬聘推薦表,並檢齊下列證明,送人事室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二)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之證明。 (三)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授課時數,比照同等級教師之規定。 十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審查,比照本校教師升等之規定,其中「特殊造詣或成就」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內含外審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年內其他成就占百分之二十)、「教學」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輔導與服務」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各系(所)得依專業領域自訂專業技術人員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升等標準,提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年資折半計算。 十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查,資歷證明文件、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確定後,應即予解聘。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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