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教育大学教授休假研究实施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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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中教育大学教授休假研究实施办法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授休假研究實施辦法 95年4月4日9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3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10條、第12條 98年10月20日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9條 101年6月5日100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為辦理教授休假研究事宜,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訂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授休假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本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授資格之專任教師。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任專任教授滿七學期或七學年以上,且在本校任專任教授連續滿三年,得申請休假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前項休假研究,服務滿七學期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滿 七學年者得休假研究一學年;休假研究一學年者得以一學期 為單位分段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 學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前二項所指學期或學年之期間,依本校行事曆之規定行之。 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研究之規定 年資,其超過部分以本校服務年資始得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 假研究時計算。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學期或七學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分別未逾四學期或四學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學期或四學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學期或七學年內經本校或其他機關(構) 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研究、考察、講學之期間,於本校 核准其休假研究時,應抵充併計休假研究期間,並予扣減。 倘因公務經學校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第六條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每學年同 時不得超過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具教育部審定教授 資格之教師人數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系 (所)合一者,應合併計算。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本校相 關教師分任,不得請求增加員額。 第七條 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於每年四月或十月提出次學年 學期 之 一學年 學期 休假研究計畫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依據學術需要評審通 過,始准休假研究。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照發。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應依本校核准之研究計畫從事研究, 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兼任本校行政、學術主管或各 級委員會委員,奉准休假研究期間,應予辭兼。在本校 含進 修推廣課程 授課者,不得支領鐘點費。 為配合本校發展需要,得經專案簽准,經由人事室逕送校教 評會審議通過後,派至境外授課,惟每學期以不超過兩門科 目為限。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自返校服務該學年(學期)起計算, 連續服務滿七學期或七學年或併計第三條保留年資滿七學期 或七學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但分段休假研究期間之 在校服務期間,視為連續服務年資。 第十一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與休假 研究期間相同,並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 校提出書面報告,並將研究成果送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院教評會審查通過提本校校教評會備查。 第十二條 休假研究教授違反第九條規定者,應即停支或追繳其在休 假研究期間本校發給之薪給;休假研究教授履行服務義務期 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教授休假研究後,如未履行服 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其本人之事由外,應按 其未履行義務期間之比例,償還休假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 補助。 第十三條 教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一)教授於屆齡退休或自願退休前一學年。 (二)講學、進修、研究期限屆滿後,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 期間內者。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三級教評會 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休假研究期限屆滿後,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內 者。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三級教評會通過, 並陳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第十一點規定提出報告或所提報告未經本校教評 會審議通過者。 (五)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六)其他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處於一定期間停權措施 者。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權責單位為人事室, 於101年6月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由101年6月14日校長核准,101年6月15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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