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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附件
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一期(西门小区A1区块)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需对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一期(西门小区A1区块)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教场山南路, 南至上房路66弄,西至上房路,北至解放西街,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总户数678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3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5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非住宅2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29万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15〕4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17日,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三等甲级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98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住宅用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5%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选购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5)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1)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具体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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