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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我校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能任满一届。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研究生处、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教务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人事处、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科技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7的单数,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后提交全体会议投票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其组成、委员遴选办法等按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所缺席位从该委员所在相关学科中遴选产生: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名誉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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