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3自然人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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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一)前者是一种资格,是取得后者的前提,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 (二)前者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称权利能力,也可称义务能力 (三)前者是法律赋予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而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其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四)前者与人身不可分离,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和剥夺,自己也不能放弃和转让,而民事权利可以放弃和转让。 胎儿的权利能力 甲怀孕4个月,乘坐出租车时被碰伤,属于十级伤残,甲认为自己吃了药后,对胎儿肯定有影响,但由于用药量、用药方法、时间无法确知,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影响无法确定,甲在生下小孩后,要求司机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胎儿的伤害费,计20万。 王某外出遇车祸死亡。责任在对方。两个月后,其妻产下一女婴,王妻及王女起诉,要求支付赔偿与生活费,对方认为王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不应负担其生活费。王女是否有请求权? 共同死亡 个体户张某与妻子带女儿在公园划船,不料船翻,一家三口全部遇难。张某唯一的亲人妹妹(已结婚),继承了价值25万元的全部财产。而张某妻子的唯一亲人,张某妻子的父亲则认为,自己也应该分部分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谁有权继承张某一家的遗产?为什么? 对《通则》关于行为能力问题的检讨 关于醉酒的人、昏迷神志不清的人、痴呆症、挥霍家产的人、吸毒之人等的行为能力如何? 在订立合同时,仅因为醉酒而否认合同效力,易危及交易安全,相对人利益难以保障。承认其订立合同效力,为法律的一般原则。 但醉酒之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减弱,处于暂时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状态。出于合同法的正义观念,对其利益也应适当予以保护。如有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之情况,可以判断其处于暂时的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而行为效力可作为未定处理。 立法建议:将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为满7岁;设立禁治产制度 英美法上关于住所的原则 (1)任何人必须有一个特定住所; (2)一个人同时不得有两个以上(包含两个)住所; (3)住所取得后,无故不能变动; (4)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两户” 甲高中毕业后,在父母帮助下开了书店,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4年后,甲与乙结婚,乙婚前有3万元存款,因乙有工作,只是偶而到店里帮忙。甲的父母也不时到店里帮忙,但营利由甲乙享用,父母未要其钱。一次,为购书,甲向丙借5万元,因销路不好,赔本现丙要求还款,甲表示没有,丙认为乙有存款,另外甲的父母参加了经营,可以其父母的财产承担责任。问:此案如何处理? 甲9岁。某日甲用春节时得的10元压岁钱去摸社会福利奖券,结果得大将50万元。当甲 的父亲请求兑现奖金时,开奖部门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摸奖行为无效为由,只同意退回10元钱,拒绝兑付。 问:本案如何处理?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法律后果 条件、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 条件、程序 撤销 案例8 两者关系 许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张某和女儿许艳(未成年人)便与许某失去联系。1996年,张某向某法院申请宣告许某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许某死亡。不久,许艳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同村寡妇陈某热情相助,使许艳转危为安。陈某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喜欢许艳,1997年,陈某提出收养许艳,张某知道自己生活困难很难抚养女儿,且许艳也很喜欢陈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 1997年,张某与邻村刘某登记结婚。1999年刘某遇车祸死亡。2001年2月,失踪多年的许某突然返回,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许某要与张某恢复婚姻关系,并告诉陈某,当初收养许艳时,未征得他的同意,是无效的。陈某和张某不同意许的主张,许某诉至法院。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许某死亡?为什么? 2、法院能否申请宣告许某死亡?为什么? 3、张某能否再婚?为什么? 4、许某与张某能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为什么? 5、许某认为收养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相同点 1.两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2.都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它并不否定被宣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财产代理人或财产继承人只在所接受的被宣告人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不同点 1.后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被宣告失踪后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引起继承开始; 3.前者的婚姻不发生变化,后者的婚姻消灭。 我爱这土地 假如我是一只鸟, 我也应该用嘶哑的喉咙歌唱: 这被暴风雨所打击着的土地, 这永远汹涌着我们的悲愤的河流, 这无止息地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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