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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集成创新中的专利管理问题初探
技术集成创新中的专利管理问题初探 在经济、技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 各学科、各领域间的相互融合现象越来越普遍, 企业只有把国内外领先的技术成果与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并完成创新才能最终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将技术集成创新与管理制度创新有效地融合起来并进行集成创新则将为企业迅速地建立起高层次的竞争优势。因为专利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 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健的制度保障和利益激励。对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的有效管理将是企业发挥专利制度巨大作用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技术创新涉及到的专利管理问题复杂多样, 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对专利成果采取灵活的管理策略, 将技术集成创新和专利管理创新进行有效融合并高度集成, 以便促进技术集成创新在更宽广的层面上发展。 一、技术集成创新概述 ( 一) 技术集成创新的概念 技术集成创新是指将公知技术、有效专利和部分自创技术, 系统化地组合集成为一个新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直至获得实际应用, 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技术集成创新是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通过把各个已有的技术单项有机地组合起来、融会贯通, 集成一种新产品或新的工艺生产式。技术集成创新的主体是企业, 其目的在于有效集成各种技术要素, 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为企业建立起真正高层次的竞争优势。 ( 二) 技术集成创新的特点 1. 技术来源多样化 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使技术集成创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丰富的技术来源, 使其不再局限于某一个技术领域或行业之内。技术集成创新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复杂的技术难题, 或者是面向产业化需求的涉及到多种因素的系统性技术方案[1]。这必然需要将多个技术单项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系统集成。由此可知,集成创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资源已经多样化。 2. 权利状态复杂化 技术集成创新是一种将技术进行系统化组合的技术创新行为, 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多种技术来源, 当然也就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些技术来源各自在法律上的权利状态, 其中包括公知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等多种权利状态的技术。 3. 参与主体多元化 技术集成创新的主体是指参与创新行为, 或依法取得创新成果的个人或组织。集成创新研究开发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独立进行, 也可以是委托开发形式,还可能是两方或多方企业进行集群式的合作创新。在由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合作或委托研究开发的过程中, 会形成分工、出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享等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显然, 技术集成创新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较为复杂的专利权归属和分享等问题。 二、不同主体进行技术集成创新的专利管理问题 技术集成创新通常存在一个主体的独立研发和多个主体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情况, 必要时还可以组建动态合作联盟。当集成创新在企业内部独立进行时, 其专利权属问题相对简单, 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好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关系, 这里不赘述。作为一种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行为,技术集成创新采取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方式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 必须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 通过协议来对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产业化进程以及利益分享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约定。 1. 合作创新情况下专利管理问题 对于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专利法》第8 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40 条也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 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 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 委托开发情况下专利管理问题 对于在委托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 可以在委托和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既可以约定对集成创新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或者完成创新的单位或者个人, 也可以约定其属于多方共有。如果在委托研究和开发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 没有规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集成创新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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