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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 研发活动的范围必须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 后续管理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30条 *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 类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业务提成本单位的员工根据达成的业务量获得的业务提成属于当事人发生的费用。手续费、佣金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返利:观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对方的折让,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不属于劳务报酬。 进场费:商业企业凭借渠道优惠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入门费用。 * * 参考了总局新的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摒弃了25号公告提及的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归类,相比较以前年度,更加简洁明了。 * 提醒企业一定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附表二(1)补充资料的说明。在对外培训时需要重点强调。填表说明已经在外网上挂了。 * *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5号公告,实际上是对这类问题的明确和细化;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的25号公告,在之前年度的损失扣除也体现了这类原则。 * 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再进行分配的问题。 * 借:费用 贷:预提 收到发票后,借:预提 贷:应付(或:其他应付) 作为后续管理而言,对于管理中发现的长期未付的费用,需引起重视。 * * 中试、小试产生的收入 * * * * 网上的文件汇编比较多,大同小异。我们进行了分类整理,包含两个园区特有政策。外网也挂了。 * 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鼓励企业建账建制,反映其真实盈亏和实际税负。今年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申报表就是考虑了这点,删除了非日常性经营项目,同时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金融企业进行了限制申报。 * 该文件并没有限定,特定工种的工资与福利费需要一一对应计算限额。 小型微利从业人数,包含企业接受劳务派遣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 高企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高企研发人员,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国科发火[2008]362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软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财税[2012]27号)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该文件对原先的财税[2009]29号有一定的冲击,但是也客观反映总局能够客观面对实际,也是一种进步。 *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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