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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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doc

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 摘 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实属陌生,如何将家庭农场嫁接入法律体系是解决家庭农场后续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土地和经营管理是家庭农场进行农业生产与盈利的两大要素。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选择合适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市场化、持续化发展的着眼点。而在法律上如何对这两大要素进行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后续发展,建立规范的土地租赁制度,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与转让,选择合适的经济组织形式发展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此基础上建议制定《家庭农场法》对这些基本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化。 关键词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法律地位 经济组织形式 作者简介: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公司法务的操作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57-04 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当前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着土地流转难和法律地位难以确定两大难题,其中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目标的实现,法律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未来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本文正是从土地流转和经济组织形式选择两方面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进行法律上的考究,以期理顺思路,在土地流转顺利的前提先选择与经营目标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形式,实现家庭农场主个人经济利益的增长,也促进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帕累托效益。 一、我国家庭农场之源起 (一)家庭农场及其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要求转换农业生产模式,而家庭农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家庭农场”概念尚未正式出现之际,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发展起来一批家庭农场,总计3000多户,分布在全国各地并各具特色,主要为以市场为主导加工商登记的浙江宁波模式,持证上岗、政府衔接产业链的上海松江模式,限定学历、户籍的湖北武汉模式、歆享国家财政税收优惠的吉林延边模式,组建农场协会、创建示范基地的安徽郎溪模式。 家庭农场在当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实现农业生产模式转轨发挥了巨大了作用,故家庭农场也引起政府的重视,家庭农场也由民间发展走上政府积极引导的法律框架内发展。各省市普遍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立法尝试。 比较各省市的地方立法,对家庭农场的认识大同小异,指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作为新生的商事主体,也即农户家庭以自有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货币、实物及其他财产为资本,对农业进行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组织。 1.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利用通过包产到户而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农业生产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是分散的、简单的生产,现代科技应用不足,导致生产的效率不高。家庭农场是通过将这些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应用现代科技进行生产,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试生产计划。 2.家庭农场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本质上是一种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组织,主要为社员提供产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并不直接从农业生产。 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以产出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实体,其可以以社员身份加入农业合作社。但两者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家庭农场是追求商品化的,其是主动向市场进军并在竞争中成长,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其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使社员免于在市场竞争中因自身的劣势进行的不公平交易,其本质上是背离市场竞争的。 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虽有某个层面的相识性,但其为不同的概念,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是一种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不违反现有的土地政策。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在现有土地制度下,还没有城镇人口作为家庭农场主的法律切口。 第三,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为向导的经济组织体。与传统的农业生产主要满足农户自家需求不同,家庭农场则以生产加工作为进入流通市场的农产品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以上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初具法律特征:其市场导向性体现了商主体的追求盈利的本性;经营主体的家庭性决定了其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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