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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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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评析.doc

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评析   [摘 要]本文首先通过对广东省出台关于“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用地性质、用地手续、用地指标、土地收益、项目申报和财税方面有所突破,具体为集体用地可直接转为国有用地;依据现状可办理用地手续;供地可灵活用地指标不限;土地收益可回拨改造主体;“三地”范围可划入项目申报和财税方面可给予优惠政策。其次在此政策的支持下,对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的成效进行探究,得出城乡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显著;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加快;资产投资总额增幅较大;“宜居”城乡建设进展顺利和群众生活居住质量得到优化提速。最后,提出未来要充分把握好“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人本”、“公平”、 “民主”、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三旧”改造 ; 新型城镇化 ; 政策突破 ; 政策成效 ; 政策把握   中图分类号:F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261-02   1 引言   “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改造,是国家特许广东先行尝试的一个公共政策。依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2006-2020年期间,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平均每年仅有29万亩,而广东省每年需要约40万亩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存在明显的缺口,以往粗放的土地利用政策不佳。因此,要解决当前的土地供需矛盾,不能在外延上拓展下功夫,而必须向存量要增量,从效率上求空间。   2014年广东省政府在佛山市召开全省“三旧”改造工作会议,相关领导人对“三旧”改造提出见解与要求,确立“三旧”改造对广东省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且要求“三旧”改造用地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用地规模、地块位置和改造时序。2012年,广东省已经累计改造达14万亩,节约用地6.1万亩,节地率为43.57%,经济效益实现了翻倍。   2 “三旧”改造的政策突破   广东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意见》主要在用地性质、用地手续、用地指标、土地收益、项目申报和财税六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2.1 集体用地可直转国有用地   《若干意见①》中明确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的建设用地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为国有。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性质与《若干意见》   比较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可通过征用、划拨两种方式,需要通过“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收土地”等程序。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有,不再单独办理征收报批手续。   优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用按照现行征地手续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办理社保审核、提供15%预留用地、公示并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即可申请转为国有,手续简化且费用减少,办理方便快捷等。   2.2 依据现状可办理用地手续   广东省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较快的珠江三角洲,由于历史城镇化、城市建设、村庄发展和引进外资企业等诸多原因造成大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欠缺合法的用地手续,这便是成为城镇化更新改造的障碍因素。为此,《若干意见》对依据现状办理土地手续做了清晰的规定,为“三旧”改造顺利实施奠定了政策基础。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手续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三旧”改造用地需按该土地使用前的地类报批,需扣减指标和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需占补平衡。   (2)广东省《若干意见》政策突破: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不需报省以上审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后、2007年6月30日前的,依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优点:对发生在不同时期的“三旧”改造用地,适用用地发生的法律政策处理完善征收手续;切实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变化大、听证难、社保不好落实、办理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2.3 供地可灵活用地指标不限   新政策明确规定,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的,无需申请年度计划指标,用地指标获得途径较为灵活。   现行土地政策有关用地指标与《若干意见》   对比   (1)现行土地政策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2004年第71号令,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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